第07版:财经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7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整治“老鼠仓”需持之以恒
梁 睿

上周五,证监会公布了近年来的“捕鼠”成果。据其新闻发言人介绍,2014年以来,该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经对25名金融资管从业人员作出有罪判决。

所谓“老鼠仓”,是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等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老鼠仓”行为背离受托责任,侵害委托人的利益,破坏财富管理原则,损害资管行业信誉,历来是稽查执法的重点。

近两年来,监管部门“捕鼠”成效初显,原因大致有三。一是补上了法律法规的漏洞,《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定为刑事犯罪,《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老鼠仓”行为,对“老鼠仓”犯罪者抓了能诉,诉了能判,判了能执行,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二是升级了“捕鼠”利器,证监部门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历史交易数据跟踪拟合、回溯重演,精准锁定了一批可疑账户,掌握了一批异常交易线索,“鼠踪”现形,“捕鼠”也就容易了。三是执法部门密切配合,证监会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和防范“老鼠仓”交易专项行动,通过从快、从严查处典型案件,使“老鼠仓”犯罪成为继内幕交易之后移送刑事追责比例最高的一类案件,有效震慑了“老鼠仓”行为。

面对不断升级的高压监管态势,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仍有一些“硕鼠”刀口舔血,“老鼠仓”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老鼠仓”行为也从以前单打独斗发展到了“窝案”,有的机构多名从业人员同时涉案,有的机构同一岗位前后任投研人员先后涉案。更有甚者,一些资管机构从业人员间相互交换信息或与利益关系人内外勾结、共谋作案,从简单控制多个私人账户提前买卖获利,发展到了多种账户和不同机构间交叉建仓,相互“抬轿”,规避监管,利益均沾,这无疑增加了查处难度。

面对“鼠患”升级,监管亦需跟上:一方面要积极探索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健全综合防控长效机制;推动出台“老鼠仓”司法解释,明确执法标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追责等方式加大违法成本,有效切断利益输送暗道。对于保险资管、专户理财、信托产品等方面的“老鼠仓”行为,监管机构也要切实负起整治责任。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资管机构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对内控不力的机构要给予处罚。说到底,任何一家资管机构出现“老鼠仓”行为,都说明该机构的内控存在漏洞。只有对涉案机构予以处罚,才能促其主动加强内控,有效防止“老鼠仓”行为泛滥和蔓延。

打击“老鼠仓”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在取得的成绩面前,监管部门仍需提高警惕,持之以恒,保持打击“老鼠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使资本市场上的“硕鼠们”不敢作奸犯科,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