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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7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在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公开征集重整方的公告

2016年7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作出(2016)粤03民破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周闪微申请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利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17年5月12日,深圳中院作出(2016)粤03民破1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7年5月12日起对利恒公司进行重整。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利恒公司重整成功,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整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意向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申请;

二、所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1、主体资格材料,即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内部权力机构决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2、银行资金证明、主要资产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3、管理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期限:申请人必须于2017年7月2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办理申请人登记手续;

四、申请保证金的相关要求:1、申请人必须在2017年7月25日前缴纳申请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户名: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账号:79080154800005309),未缴纳及逾期缴纳申请保证金的均视为不参加利恒公司重整方的公开征集程序,不得作为利恒公司重整方的申请人;2、管理人在申请人提交了包括但不限于重整预案等文件的前提下将通过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选定利恒公司重整方,在重整方的选择程序进行前申请人仍需依据管理人的要求支付重整保证金(具体金额及缴纳期限以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为准),对于未获选定的申请人,管理人将于选定重整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保证金及重整保证金(保证金缴存期间不计利息)退回各申请人缴款账户;3、若申请人已被选定为重整方,但因其自身原因不再继续参与利恒公司重整程序的,管理人没收该重整方所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取消其作为利恒公司重整方的资格。

管理人联系人为:迟浩好、彭幽寒,联系电话:0755-82926289、0755-82926215,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联合广场A座54楼5401。

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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