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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6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安全问题不能只怪“最低价中标法”
顾 阳

从去年的校园毒跑道事件,到不久前爆出的西安地铁电缆事故,有关低价中标的问题近来再次成为舆论热点,而与之相连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时间也成了众矢之的。

是不是“板子”要打到最低价投标价法的身上?笔者认为这值得商榷。顾名思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满足招标要求、评审后的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的方法,它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重要评标方法之一,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这一投评标方法受到质疑,很大程度还是因为实际操作中的滥用与误用。比如,在“只看价格不看质量”的“潜规则”下,往往是造假者胜、质优者出局,“劣币驱逐良币”,以至于提到低价中标,总让人联想到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行为。

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是最常见的两类评标方法,前者明确“最低价”者中标,后者强调在价格、技术水平、业绩等因素上“综合”考量,得分最高者中标。考虑到后者主观性较强,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发标方为规避“说不清”“犯错误”等风险,往往倾向于选用简单、易操作的价格因素作为标准,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从投标方来看,低价中标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其要承担的风险,是导致上述现象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范围内完善的履约和信用评价体系,即便中标人出现违法失信行为,也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相安无事。过低的违法成本成为滋生低价中标行为的土壤。

其实,无论采用哪一种评标方法,在合同履行中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强化质量监管。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另一方面,也要用好政府的“有形之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真正把好质量关口。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已着手完善和修订招投标制度,在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通过推行全过程监管等举措,强化落实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相信投标价格将逐步回归到合理的水平,行业竞争也将回归到质量、技术和服务的赛道上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从中国速度转向中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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