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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6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防范绿色金融市场风险
张 锐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部分地方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随着相关探索的展开,防范绿色金融市场风险也同时浮出了水面。

“绿色金融”被称为金融机构的“情怀业务”,彰显出十分鲜明的公益性,也必然受到不少企业的追捧。正因如此,不法分子很可能借此做文章,导致“绿色金融”蜕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特别是在“绿色金融”完成试点并全面推开后,先前公众所熟知的诸如新能源车“骗补”、弃风弃光等类似恶劣行径可能蔓延。

“绿色金融”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凭空捏造绿色项目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以从银行骗取信贷资金;二是以小(单个的微绿色项目)博大(整个企业变成绿色企业)或者化整为零(将一个绿色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小项目),多渠道获取银行信贷与发债资金;三是假绿色之名融资,但实际资金并未投到绿色项目;四是人为制造项目灾害,骗取保险赔偿;五是虚构财务数据,误导投资者。除了以上行为,在“绿色金融”的推进之中,还不排除可能出现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以及社会资本中途退出导致项目瘫痪与搁置或资本空转的问题。

“洗绿”行径不仅会导致金融机构以及投资人承受巨额损失,还会触发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严重戳伤绿色金融市场。为此,需要建立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将信贷获取者、债券发行人、资金使用者的违规欺诈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发挥官方常规化监测机制功能的同时,充分释放出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绿色融资必须用于特定的绿色项目,这是最基本的原则。为了防止假“绿色”之名行非绿色之实,有必要发布有关绿色金融融资使用的专门规则,在绿色项目目录、绿色效益方面强化绿色债券的融资使用要求,形成募集资金用途的清晰绿色指引。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方向、使用效应的跟踪与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尽可能多地采纳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对发行人融资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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