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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6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望全国推行——
更好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报记者 李 哲

2016年8月15日,安徽定远县环保局收到当地检察院发来的检察建议,要求其对某化工公司私设排污口排泄废水事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收到检察建议后,定远县环保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私设排污口、罚款10万元,并对其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截至目前,该公司已斥资约1000万元进行整改,关闭非法设立的排污口,重新改道,将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站。

过去两年来,全国类似的公益诉讼案件共有7886件得到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等13个省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截至2017年5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886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6952件、提起诉讼案件934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说,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设计是切实可行的,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提起公益诉讼?着眼点就在于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曹建明介绍,过去两年来,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突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的保护、突出对民生的保护、突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他举例说:“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5亿余元,其中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54亿余元、人防易地建设费1.26亿余元,督促违法企业或个人赔偿损失2亿余元。”

随着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展开,我国公益保护体系不断完善。首先,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得到了弥补,在行政机关不纠正违法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公益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在此前提下,行政机关随之加强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力度。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将于2017年7月1日到期,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在7月22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最高检提出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草案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增加相应两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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