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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6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投资者“量体”需用好三把标尺
周 琳

□ 适当性制度不仅连接了证券资管产品的发行销售端,而且连接了法律法规端和资产端,成为贯穿四大证券规章制度各个条线的中枢性制度,其开创性、重要性不言自明

□ 然而,市场仅有一把“标尺”显然无法应对时空变化,无法满足跨市场的要求

再过10多天,业内首个适当性管理的统一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要实施。作为配套措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率先为4亿基民打造投资标尺。

客观地说,这一系列行业适用度较广、层级较高的规定,遵循“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主旨,对产品和投资者适当分类,其潜在效果很值得期待。有人认为,今后“大妈到银行被迫买到保险产品”“不知情者投资分级基金亏钱”等一系列难题有望缓解。甚至有人表示,统一的新规几乎覆盖全部理财产品,有望通过固化每个操作细节、“保姆式监管”为投资者护航,投资者几乎不需要思考。

这一把标尺真能包打天下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分析市场到底需不需要投资者标尺。2009年就在A股创业板尝试建立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今已运行多年。然而,在理财产品分业监管模式下,银行理财、公募基金、保险资管等投资范围和风险评估方法差别很大,证券业协会、新三板、公司债等领域对于投资者的分类各不相同,与投资者相对应,产品的评级标准也不统一。比如,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投资者分为专业与非专业投资者,新三板、创业板等把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公司债相关管理办法将投资者分为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这些分类方法出于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的考虑,采用不同方法,中间的对应性和适应性都存在很大问题。

作为目前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适当性管理制度被寄予厚望,意在解决“九龙治水”的局面。适当性制度不仅连接了证券资管产品的发行销售端,而且连接了法律法规端和资产端,成为贯彻四大证券规章制度各个条线的中枢性制度,其开创性、重要性不言自明。

然而,市场仅有一把“标尺”显然无法胜任时空变化,无法满足跨市场的要求。对分业监管、同业发展理解不深不透,可能导致跨市场、跨领域、跨行业的越俎代谋;“保姆式”监管要求每个细节都把投资者“划入框框里”,到头来可能无法落地执行;规则的刚性、时效性一旦太强,可能导致投资者被不断变化的市场淘汰。

为投资者“量体”不仅要有眼前这把标尺,还要心存三把标尺。一是风险测评标尺必须准确。否则,一旦测评不准、销售不适当,不仅不利于投资者,恐怕还将危及金融机构和代销机构。这就需要规章制度在落地执行过程中务求实效,第三方中介机构在“看门”过程中务必勤勉尽责,投资者测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诚实。二是要有发展的、动态的标尺。投资者自身素质和资产情况都是动态变化的过程,不能刻舟求剑,应灵活机动掌握投资者情况,相应地动态调整产品类别,这一监测过程并非填写一张转化表格那么简单。三是要借鉴同业标尺。同为资管行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尽量统一,不能有矛盾,对于证券期货行业之外的银行系统、保险系统,应及时更新和对接新标准、新要求,避免张冠李戴。

此外,即便有了统一标尺,也应为市场发展预留空间,给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预留错位竞争和自我调节的余地,科学处理原则和细节问题,让投资者真正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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