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对垃圾分类做出了具体部署,垃圾分类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推行垃圾分类是否可以替代垃圾焚烧?垃圾分类是否仅意味着减量回收?我国垃圾分类何时才能取得成功?为什么我国部分城市此前试点推行的垃圾分类收效不尽如人意?其中,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
垃圾分类与垃圾处理的关系。垃圾分类是垃圾处理发展到成熟阶段、高级阶段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已经达到95%,绝大多数城市已经建成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现代化垃圾处理设施,为推行垃圾分类提供了必要的硬件保障。之前我国部分城市推行垃圾分类收效甚微,“先分后混”现象广受诟病,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尚未建成现代化的垃圾处理设施。一个地方只有具备了现代化的垃圾处理设施,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垃圾分类成效。离开现代化的垃圾处理设施去推行垃圾分类,是不现实的。
垃圾分类与垃圾焚烧的关系。垃圾分类与垃圾焚烧之间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也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垃圾焚烧因其无害化彻底、减量化明显、能源回收效率高,是现代化垃圾处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看,越是垃圾分类做得好的国家,如日本、瑞士、德国,越是垃圾焚烧占比很高的国家;反之,立法明确禁止垃圾焚烧的国家,如希腊和菲律宾,垃圾分类和处理均乏善可陈。所以垃圾分类不可能替代焚烧,但是可以提高焚烧系统资源能源回收效率和二次污染控制水平,做到“少烧”“好烧”。
垃圾分类与减量回收的关系。垃圾分类不等于减量回收,但有助于减量回收。分类可以倒逼前端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逐步完善,同时可以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的习惯,在生产、消费和生活环节减少垃圾的产生,即促进“产生前减量”。不产生、少产生垃圾,就是最好的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但是,分类本身并不直接消灭和利用垃圾,只有分出的垃圾得到“妥善利用”才能算是减量回收。所谓“妥善利用”,就是要做到:质量合格,环保达标,成本可控。质量合格,就是不能生产残次伪劣产品;环保达标,就是不能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攫取利润;成本可控,就是不能不计成本不惜代价。
垃圾分类的进度与成效问题。垃圾分类实质上是一项社会治理工作,借用“木桶理论”做一个简要分析,目前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还不太高,“桶底”还不够牢靠;“长板”在于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动员、资金保障下的设施建设、国际视野下的顶层设计、试点形成的基层创新等;最为突出的“短板”是全民参与不够。垃圾分类需要全民每一天都主动自觉参与。另外,“桶身”与“桶底”之间、各板之间的衔接还不够紧密,还有不少裂缝。这样的木桶显然盛不了太多水,也就是说我国垃圾分类的整体成效在短期之内不可能很高,成效提高的进度也不可能太快,其成效高低与进度快慢主要取决于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和全民参与的普遍程度。也就是说,推行垃圾分类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循序渐进地推进。
总之,垃圾分类是经济与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和生态文明的标志。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可谓“水渐到渠渐成”。只要我们齐心协力、持之以恒,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钉钉子”精神投身其中,就一定能够取得成功,为提升社会文明、改善环境质量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