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公布了减持规定“升级版”,对减持主体、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方式等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市场各方应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自觉遵守减持制度规则,切实做到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完善减持制度的专门规则,完善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此次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有哪些内容?会带来哪些影响?
规范大宗交易“过桥减持”
据介绍,此次减持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二是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三是完善适用范围。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细化完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披露规则。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行为应遵守《减持规定》。适用范围内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限制。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依法查处;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此次修改减持制度,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减持股份的数量作出了限制,针对是否会对市场流动性和投资者预期产生负面影响等相关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完善后的减持制度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治理,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
据介绍,近期,一些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减持套现问题比较突出,市场反映强烈,推动了监管部门快速出手修订相关减持制度。这些问题主要有5方面:一是大股东集中减持规范不够完善。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三是对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四是有关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备,一些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五是市场上还存在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创投解禁期将反向挂钩
修改后的减持制度从减持数量、减持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提出了要求。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股份转让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必须予以尊重和维护;另一方面,股份转让又直接涉及市场秩序稳定与其他投资者权益保障,必须加以规范,确保有序转让。
邓舸表示,此次修改完善减持制度,基于“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的原则,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在完善具体制度规则时,通盘考虑、平衡兼顾,既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也关注市场的流动性;既关注资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也保障资本形成功能的发挥;既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应有权利,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考虑资本市场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关注市场面临的现实问题,着眼于堵住现有制度的漏洞,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市场信心。
邓舸表示,减持政策调整不涉及首发锁定期问题,首发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此次减持政策调整也不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问题,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主体应当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锁定期的规定。
针对修改后的减持制度是否会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成本相关问题时,邓舸表示,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证监会在修改完善减持制度时,对创业投资基金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邓舸表示,股份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大的基础性制度,也是境外成熟市场通行的制度规则,涉及资本市场的各个方面,对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提振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市场各方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自觉遵守减持制度规则,切实做到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