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中央确定的关键性改革任务之一,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养老保障体系的定型和长远发展,关系到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成效,关系到亿万百姓福祉,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强力、稳步推进,在一些困扰多年的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
一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养老金“双轨制”走向终结。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实现省级统筹。改革完善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1亿多退休人员受益。合并了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和可衔接,截至2016年底,全国参保人数增加到8.87亿人,参保率约8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2300多元,比2012年提高36%;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人均水平超过105元,比2012年提高46%,实际领取待遇人数超过1.5亿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颁布实施。国务院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正式启动。
二是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出台了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政策。实施了修订后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推出了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政策。2016年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数76298个,参保职工数2324.25万人,积累基金11074.62亿元,基金规模首次冲破万亿元大关。鼓励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国务院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明确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政策。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三是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逐步建立。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商业养老保险刚给侧改革继续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发展。个人、团体等养老保险业务积极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更多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
同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新趋势还存在明显不适应,制度的衔接性、协调性、公平性、可持续性需要进一步增强,各类责任主体的责任需要进一步厘清,参保率需要进一步提升,收支平衡的压力需要尽早应对。“十二五”时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均增长18.6%,收入年均增长12%,支出比收入增幅高出6.6个百分点,继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依然繁重。
持续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入开展
要坚持全民覆盖、保障适度、权责明晰、运行高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完善顶层设计,补齐政策短板,加大创新和落实力度,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稳定统账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并逐渐定型。出台完善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和配套方案。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加强个人缴费与待遇水平之间的联系,改进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研究完善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基础养老金省级统筹,推动省级层面实现制度政策、缴费比例、待遇计发办法、基金使用、基金预算、业务规程等“六统一”。加快出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打破地方养老金余缺调剂的障碍,建立养老金中央调剂金制度,发挥社保基金在全国范围的互济功能。适应人口和职业流动加快的趋势,建立更加便捷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机制。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进程,全面实现制度和人员并轨,增强养老金制度的统一性。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参保率,实现人员全覆盖,引导更多的人参与更高档次的缴费。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重点解决部分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等的参保问题,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坚持精算平衡原则,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进行精算预测,为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稳定运行提供可靠依据。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指标,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拓宽社保资金筹集渠道,促进基金长期平衡。
二是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目前,养老金三大支柱发展失衡问题突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第三支柱发展滞后,占比较低、作用较弱。截至2015年,全国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收入为2278.6元/月,其中,第一支柱提供的养老金收入为2200元/月,占比高达96.55%,而第二、第三支柱提供的收入分别为13.6元/月和65元/月,仅占0.60%和2.85%;相应的,2015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总替代率为44.08%,其中第一支柱养老金的替代率为42.56%,而第二、第三支柱的替代率分别仅为0.26%和1.26%。截至2015年底,中国商业养老保险积累的资产约为8154亿元,占GDP的1.2%。养老金三大支柱的比重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造成了对公共养老金过度依赖的社会心理。必须通过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强化对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各类商业性养老保险的激励。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为补充保险留出发展空间。全面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着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发展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进一步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促进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保险、补充保险相衔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三是加强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加强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社会福利制度的衔接,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相衔接。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适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年龄。重视解决农民工、失地农民、残疾人等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出台病残津贴、遗属抚恤政策。鼓励面向老年人开展募捐捐赠、志愿服务、慈善信托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着力构建以社会救助为托底,社会保险为主体,社会慈善、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为补充,各层次之间相衔接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四是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在确保当期养老金发放和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基金的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责任投资理念,合理配置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各类资产,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完善基金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细化风险管理流程和措施;按照全面、全程、全员风险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深化基金监督专项检查。
总之,要从长计议、统筹谋划,精准发力、综合施策,加快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中国特色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织密筑牢我国的养老保障网,确保全体公民进入老年期后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益,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