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关注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5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肉搜索”要三思,后果很严重

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再出利剑。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进一步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以及财产、人身权益。

云南网友切克闹:五花八门的“人肉搜索”、骚扰电话、电信网络诈骗令人不堪其扰,如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

主持人: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造成的社会危害愈发严重。在大量“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

对此,《解释》明确,此类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提供”。《解释》还同时明确了“非法获取”的认定标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广州网友名侦探: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主持人:新发布的《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即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

安徽网友大山:很多网络平台都掌握着海量的个人信息,该如何明确其法律责任?

主持人: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本期主持人 李万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