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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5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记者李万祥

本报北京5月9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认定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等。

新发布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据统计,《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审结464件,生效判决人数6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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