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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5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业银行委外加速“去杠杆”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郭子源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银行负债成本上升,负债稳定性下降。因此,银行需要提高资金运用收益率,在资产端寻求机会,由此助推了委托投资、增加杠杆的规模与速度。然而,部分委外业务中可能隐藏的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隐患亟需化解。随着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商业银行定制委外的规模会出现下降

当前,在金融监管部门严防加杠杆炒作、减少资金空转套利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委外业务“去杠杆”步伐加快。

中国银监会日前出台了多项政策,剑指同业链条中隐匿的多层嵌套、资金空转问题,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波动,严格控制投资杠杆,自查理财资金是否存在非银机构利用委外资金进一步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的情况。

适度委外有助经营

所谓“委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资金委托给外部机构管理、投资,操作方式包括专户、投顾模式两种。

从投资范围看,委外投资涉及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通常,商业银行自营类委托资金主要投向货币市场、纯债类资产;理财类委托资金还会投向债券基金、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品。

委外业务的发展动力与金融市场环境密切相关。在利率市场化深入的背景下,“存款理财化”趋势明显,导致银行的负债成本上升,负债稳定性下降。因此,银行需要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在资产端寻求机会,由此助推了委托投资、增加杠杆的规模与速度。

此外,兴业研究分析师孔祥认为,委外业务还有四个作用。

具体来看,一是避税。比如,基金在税收上享有更多优惠政策,银行委托基金投资,可以达到避税效果;二是加杠杆。目前,商业银行存贷利差收窄,通过委外投资,可以间接加大杠杆,增厚投资收益;三是提高流动性。银行如果直接投资债券等基础资产,部分品种的市场流动性有限,流动性管理难度大,但如果委托基金、券商投资,银行则可以设置较短期限的结构或者提前赎回,久期管理和资金到位比较便捷;四是增加配置类别。拓展投资标的,特别是能加入一些权益类资产。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适度合理的委外业务有助于参与各方共赢。

工商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委托方而言,委外可获得稳定收入,丰富资产管理组合;对于受托方而言,委外拓宽其资金来源;对于实体经济而言,委外也拓宽了融资渠道,促进社会资金合理配置。

防范风险监管加码

然而,部分委外业务中可能隐藏的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隐患亟需化解。近期市场上出现的部分商业银行委外资金赎回情况,原因之一正是监管加码、同业链条难以为继。

具体来看,在同业链条中,银行发行同业存单吸收资金,然后投放于同业资产(如同业理财),同业资产再投向标的资产,资金在各个环节层层加杠杆,利率逐环节上升,还有可能存在期限错配。

对此,银监会明确要求,同业融资依存度高、同业存单增速快的部分中小型银行,必须开始重点检查期限错配情况、流动性管理的有效性;同时,监管部门也开始重点检查上述银行是否落实穿透管理,计提拨备和资本是否充足。

在此背景下,部分打算发行的同业存单、签订的委外合同出现了暂停情况。中金公司银行业团队表示,金融领域正在去杠杆,集中关注表内外的规模增速、资产负债结构、通道嵌套等,银行经营行为正在朝着监管的方向调整。

需要明确的是,除了隐匿多层嵌套、高杠杆风险的委外投资,部分合规委外投资赎回的原因是资产收益率不达标,银行出于流动性考量,根据与外部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提前赎回投资资金,属于正常市场行为。

预期委外规模将缩小

当前,金融领域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措施正加紧出炉。

中国银监会4月10日正式对外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要严格控制投资杠杆。《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开展委外投资业务,严格委外机构审查和名单管理,明确委外投资限额、单一受托人受托资产比例等要求,规范开展债券回购和质押融资,严格控制交易杠杆比率,不得违规放大投资杠杆。

证监会此前要求,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需要定期报告披露。同时还明确,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基金,应当封闭运作或定期开放运作,并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

“机构投资者资金量大,受此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定制委外的规模会出现下降。”某国有大行资管部人士说。

在金融领域去杠杆的背景下,作为委外业务的外部管理人,部分非银机构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信托等。

开源证券研究报告指出,随着委外投资规模收缩,部分受托的券商资管规模将出现一定程度的缩小,在市场整理期,建议券商机构加快业务整合,强化主动管理,提升投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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