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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5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法总则:凝结集体智慧 汇聚普遍共识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 哲

无论是人们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还是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这一切都与民法总则息息相关。这样一部与每个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的法律,如何才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凝聚社会共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正是法律质量的根本保障。

网上留言提出70227条意见

“可以说,我们所有人都是‘民法专家’。因为大家每天都在从事民事活动,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要求法律怎么去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说,取得普遍共识,是民法总则追求的目标,也是法律制定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难。

回顾整个立法过程,民法总则草案历经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整理起来多达400多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共有700多位代表发言,提出意见建议近2000条;在3次网络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过程中,共收集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 条意见……

“对这些意见,立法组每一条都要看、都要研究。”张荣顺说。据悉,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有186条,最终法律出台时增加到206条。其中,接近70%的条文做了修改,有些条款甚至在每次审议的时候都要改上一遍。

如何才能征求到最广泛的意见?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民主立法走上了信息化的快车道,借助网络,立法机关得以及时地感知到社会公众的关切点。2016年6月、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每次审议后,都要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网络征求意见先后历时3个月,民法总则草案一度成为“网红”,共有15503人次提出70227条意见。此外,还有不少基层群众、社会团体、法学研究人员等各界人士通过邮件的方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网络汇集民意之外,立法者还多次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地倾听民意。记者了解到,分别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的4场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期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悉数参加。这4场座谈会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和副委员长李建国主持召开,参会人员包括各相关部委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专门就一部法律草案主持召开这么多场次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且参会人员范围如此之广,是不多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贾东明曾撰文说,民法总则草案很多重要内容,都是在吸收了这4场座谈会的意见和建议之后作了修改完善。比如特别法人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就是在召开四川座谈会和调研之后增加的。

“没想到我的意见全被采纳了!”

“让我没有想到的是,这13条建议全部都被立法机关不同程度地采纳了。”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科协院士专家服务中心副主任张红健告诉记者,2016年9月26日,民法总则草案一审之后,她提出13条建议,条条都落地有声。

例如,原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考虑到如果单纯“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不一定有利于被监护人,因此,张红健建议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选择监护人。

经过几番修改之后,法律最终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条文的过程,其中,人大代表的意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贾东明认为,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大代表就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民心的代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自始至终都非常重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而代表们的“火眼金睛”不会放过法律中的任何一个细微之处。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拿到草案后,发现之前三审稿的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不见了”,她立即写下有关“恢复该条”的建议。王明雯认为,这一规定是现代民法据以限制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维护国家重大核心利益的最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是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最常引用的法律依据。

最终这一建议被采纳。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记者获悉,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草案印送各位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后,2017年1月初,再一次将民法总则草案印送全体代表征求意见。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代表们提出了5万多字的意见。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700多位代表对民法总则再次提出近2000条意见建议。其中很多意见都被吸收采纳,促进了民法总则的进一步完善。

立法调研来到家门口

2016年11月21日至23日,民法总则立法调研组前往四川,走村入社进企,就立法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声音。在李庄镇同济社区、郫县青杠树村、青羊区同怡社区,调研组详细了解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的情况;在丝丽雅、川茶、千行等企业,就企业等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问题,调研组同企业负责人交流座谈;在奥泰、亚信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成为大家交流的焦点。

所有的法律,最终都会变成人民群众的权利和义务。“人民对法律制度到底是怎么看的,这个问题一定要通过调查研究才能提出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说。

为使立法过程中的基层调研形成长效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上海、湖北、江西、甘肃分别建立了四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通过到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专题调研,立法者准确掌握了基层的真实情况,为立法决策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

“全国人大把基层立法点设在我们街道,老百姓都很欢迎,他们说,以前以为立法是人民大会堂的事情,原来立法也是我们老百姓的事情。”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居委会党总支书记朱国萍所在的街道,就是这首批四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中的一个。

民法总则吸取了虹桥街道许多民众的意见。朱国萍举例说,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曾规定,无法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当时看到这一条后,朱国萍马上向法工委专家表达了反对意见。她说,在虹桥街道虹储居民区,曾有一个6岁小孩,父母离异后随父亲生活,在父亲被刑事拘留7天时无人照管,不得不由居委会“接纳”。然而,居委会人员少、事务杂,直接照顾无自理能力的老人小孩很困难。

在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这条规定已被改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朱国萍说,这个修改很好,有余力的居委会可以负责,居委会无余力时,民政部门可以兜底。

“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活生生的写照,因此民法总则得以成为集体智慧的结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老百姓积极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做出自己的努力,这说明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这一切,都让人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充满信心。”王明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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