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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4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近10年,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增速迅猛——
品牌加盟谋致富 投资风险要评估
本报记者 李万祥

“特许经营”这一法律术语,听起来或许有些陌生,但说“加盟”就容易明白了。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近些年,特许经营以其经营模式多、行业分布广、品牌战略优的特点迎合了大众创业的需求,在全国各地兴起了加盟致富的热潮。同时,由此引发的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增速迅猛。

餐饮加盟门槛低导致纠纷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市场、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会产生纠纷,体现在司法层面便是形成众多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吴献雅告诉记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涵盖餐饮、家居、快递、房产、科技、汽车用品、医药化妆品等众多领域。

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至2016年,该院共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79起。2011年收案量仅为9件,2016年收案量增长到77件,同比增长8.5倍。吴献雅指出:“涉案企业中,餐饮行业占42%,比例最高。这可能与餐饮行业加盟门槛相对较低、需求量大有一定关系。”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这在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可以找到答案。该条例明确,商业特许经营即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作为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为标志,我国对特许经营的管理从此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此后依法发展的10年间,特许经营在显示出旺盛生命力和强大发展潜力的同时,发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吴献雅指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不仅涉及行业广,而且随着个人健康护理水平的提升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此类纠纷也出现在一些新兴行业,如母婴保健、电商平台行业等。

例如,在于女士诉北京某投资公司案中,原被告签订了“爱亲”母婴生活馆合同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加盟成为“爱亲”系列产品的区域经销商。双方合作的模式主要是于女士开办门店“爱亲”母婴生活馆,销售从被告处购进的奶粉、化妆品、服装鞋帽等母婴生活类商品。在焦先生诉某网络科技公司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协议》约定,被告许可原告使用其专有技术平台和经营模式,由被告指导原告开展“美划算”业务,其中,被告提供的就是类似于团购平台的业务。

被特许人加盟后解约多败诉

记者了解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原告多为被特许人、原告多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的特征,原告要求解除或撤销的原因主要集中在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不具备“两店一年”、未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等问题。

例如,在原告李女士与被告某国际商业管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女士认为对方在招商广告中作虚假宣传,谎称店里顾客非常多、长期为国际牛仔大品牌做设计、利润高达300%—500%等等,属于夸大宣传,与事实严重不符,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特许经营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特许人将拥有的商标等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情况,从特许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角度认定,不会对原、被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实现造成影响,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某国际汽车用品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先生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发现被告没有从事特许经营的资质,也没有法律所规定的2家经营1年以上的直营店。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及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法院认为,以上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张先生的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另外,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某国际商业管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生诉称,被告向其隐瞒“香榭丽舍”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未取得注册商标权的重要信息,致使其与被告签订了《区域代理经营合同书》,因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注册商标一项,《区域代理经营合同书》序文中对于“香榭丽舍”的表述“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完全了解掌握了有关‘香榭丽舍’家居饰品相关注册信息等”,被告并未承诺“香榭丽舍”为注册商标,通过涉案合同本身也无法得出被告向原告授权的“香榭丽舍”为注册商标的结论。最后,原告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指出,实践中,特许人对于成立时间、经营资源、业务开展、盈利情况等方面都有可能存在夸大或隐瞒的情形,而被特许人往往是经营一段时间出现问题后再提起诉讼,再加上被特许人大多数为自然人,证据意识和取证能力相对较弱,导致他们关于特许人构成欺诈的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品牌加盟需理性对待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一旦收取加盟费后,其目的基本上已经实现;但被特许人要回收成本甚至盈利需要一个过程,由于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可预测因素,一旦出现亏损,一些被特许人往往会将原因归咎于特许人,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就会走上诉讼的途径。

那么,加盟方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需要了解哪些关键信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闻汉东指出,这主要包括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特许人涉及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等。

对于上述关键信息,闻汉东建议加盟方最好通过第三方途径获得以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如商务部网站可查询企业的备案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询企业诉讼情况,在工商局网站上查询特许人经营情况。此外,加盟方也可以在网上获取其他加盟商的信息,向其了解加盟经营的实际状况。

围绕法院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存在的合同性质如何认定、加盟费用怎么计算、欺诈理由如何证明、剩余货物怎么退等四大争议焦点,法官建议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对特许人的情况应充分了解,理性对待广告宣传和效益承诺,对投资风险做好评估。

“当事人双方为避免今后发生纠纷,特别是对被特许人来说,若想在发生纠纷后收回支付的加盟费,必须在费用约定的条款上擦亮眼睛,对费用返回的条件、方式、期限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吴献雅说。

吴献雅表示,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的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问题,为避免因举证不力而败诉,建议被特许人从一开始就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对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费用支付转账记录、宣传材料、货物清单、快递邮单等都要妥善保管。

对于特许人,法官建议其应该有照章执行的意识,及时备案、依法披露。同时,特许人要注重自身品牌的培养,真正做到用实力说话,靠品牌取胜。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特许人不能仅仅是收钱了事,而是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做好对被特许人经营活动的培训等工作,使其真正用好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实现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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