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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4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创新举措激发市场活力
黄晓芳

满载众多期待,《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新鲜出炉。这一改革创新之举,有利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而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缺乏总体设计、矿业权使用费调整机制不合理、没有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等问题。此次发布的方案,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改革。

首先,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兼顾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合理的分配比例有利于保证地方合理收入,同时可更有效地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其次,在矿产资源税费中,资源补偿费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但之前煤炭等部分矿种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后,尚未形成合理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源税费体系。此次改革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同时,为了减轻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的负担,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以分期缴纳。

目前我国矿山企业所需交纳税费较多较杂,包括资源税、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等,与其他国家相比,矿业企业税费较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采矿业利润率从2014年的9.67%下降到2016年的3.68%。全国地质勘查投入从2014年的1145亿元下降到2016年的781亿元。此次改革把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的情况将因此得到改观,矿业企业负担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此外,将现行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利于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也更加符合市场规律,有利于增加税收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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