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借款人借款合同编号担保人担保合同编号迁西县昌顺矿业有限公司2014唐银贷字第FC020号、2015唐银贷展字第F001号、2015唐银贷展字第F003号迁西县昌顺矿业有限公司、迁西县渔户寨福珍全六顺矿业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汇通管业有限公司、马连仕、李振远、韦延双、谷香居、马连利、邢桂芹2014唐银最抵字第F013号(迁西县昌顺矿业有限公司);2014唐银最抵字第F1008号(唐山市曹妃甸区汇通管业有限公司);2014唐银最抵字第F012号(马连仕);2014唐银最抵字第F1007号(邢桂芹、马连仕);2014唐银最抵字第F1007-1号(李振远、谷香居);2014唐银最保字第F021号(迁西县渔户寨福珍全六顺矿业有限公司);2014唐银最保字第F021-1号(马连仕);2014唐银最保字第F021-2号(谷香居);2014唐银最保字第F021-3号(韦延双); 2014唐银最权质字第F012-1号(谷香居)、2014唐银最权质字第F012-2号(李振远)、2014唐银最权质字第F012-3号(马连利);2014唐银最权质字第F006-1号(邢桂芹);2014唐银最权质字第F006-2号(韦延双)2014唐银贷字第FC025号、2015唐银贷展字第F004号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