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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4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合乎期待
廖海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强调,要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

“食品掺假造假直接入刑”的消息甫出,便赢得了舆论一片掌声。在社会热议的背后,是民众对这一法律规定早日出台的急切盼望。毕竟,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瘦肉精、假牛肉、假调料……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人们要求严惩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的呼声随之高涨。应当肯定的是,我国通过出台新部门法、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成立公安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队伍、整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使食品安全的总体形势有所改善。

即便如此,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仍存在薄弱之处。比如,监管部门查处效率有待提高;对应的惩戒力度仍有不足。而且,现行法律或相关规定过分强调考虑造假行为的“销售金额”和“行为后果”,忽视了违法者的明显主观恶性和犯罪故意,导致实际上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唯销售金额和行为后果定罪量刑,不仅难以体现罪行相对应的刑罚原则,往往还容易成为违法者逃避刑罚惩罚的借口。

从这个角度来说,唯有将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才能真正让参与食品掺假造假的不法者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应该说,取消起刑点并且让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不仅体现出监管部门严惩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的法治决心,也与公众对食品安全所寄予的期盼相吻合,这个不仅可以有,而且必须有。

当然,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的问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推动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属于一种基于严峻形势的法治补强行动,属于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化提升的一个微观着力点。如何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彻底改变当前“轻预防、重打击”的局面,营造食品安全保障的良性生态,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推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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