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不时发生。但是,每当问到干部为何违纪违法的时候,答案多为自己是迫不得已,是为了经济社会发展不得已而为之。这样的说辞看似一心为公,却是披着“虚伪”外衣的“喊冤”。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在项目、资金的争取过程中,不请吃话就说不开,不送礼路就走不通,别人都在送,我不送就没有机会;大家都在干,我不干就会掉队。这样的思维方式,让人啼笑皆非。
其实,社会“潜规则”并非没有党纪法规的约束,只是有的公职人员在权力、利益驱使之下明知故犯,用公权谋私利,用公款营私情,故意撇开这些法律规章,他们自认为是顾全大局“为发展”,实际上不过是给自己腐败寻找借口罢了。
现实中,谋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无可非议。但是,以“为发展”为由忽视党纪国法的存在,以国家发展之名行“个人发展”之实,则不是一名党员干部该有的作为。由于国情社情的特殊性,我们在发展道路上常常是“摸着石头过河”,难免会遇到政策纪律和现实需求相冲突的瓶颈。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先行先试大胆干”还是“不顾法纪肆意为”,是党员干部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这是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等,则应毫不手软地予以打击。
因此,我们要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也要让违纪违法的干部伏法。对于“先行先试”和“违纪违法行为”,组织上要严把关口,严格标准,严格区分,一寸不让,把干部工作中的失误和明知故犯、谋取私利精准区分开来,让那些拿“为发展”当“护身符”“挡箭牌”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