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一开机,广告就推送。”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电视,开机广告短则15秒,长则1分钟,已然成为视频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的重要收入来源。作为消费者,不仅花钱买电视,还得花时间看开机广告,颇为郁闷。
互联网电视有网络接入功能,终端接入互联网后,服务提供商后台操控植入广告,所以消费者只要使用互联网电视,开机广告总会“不请自来”,不能跳过、不能快进,只能眼睁睁把广告看完,这确实令人烦恼。对此,相关运营方解释称,互联网电视开机会有较长的等待时间,植入开机广告有利于缓解等待时的枯燥氛围。其实不然,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开机也有几秒至十几秒的等待时间,怎么没见这些产品也在产品中强制植入广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互联网电视强制植入广告,无疑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电视在影视资源等方面比传统电视资金投入多,价格越来越便宜,势必要找到回收成本的渠道。但是也应认识到,互联网电视在影视资源上投入大单价低的现象,是市场自发竞争的结果,将市场竞争的后果转嫁给消费者,未必公平。
《广告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既然对于广告推送相关法律早有规定,那么,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适应新的形势,尽快将互联网电视广告纳入监管范围,以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