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读者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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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7年4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资打假需要长效机制

又到一年春播时。当前,正是农民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的高峰期,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了农资销售旺季,大肆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害农民,赚取昧心钱。

近年来,虽然国家不断加大对伪劣农资的打击力度,但假冒伪劣农资依然屡禁不止,不仅直接影响农业生产,还影响到农民的收入和日常生活。因此,急需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创新监管手段,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农业生产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一,应进一步完善农资打假的顶层制度设计,用重典震慑制售假劣农资行为,要从立法层面加大惩治力度,让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巨大的违法成本,甚至让他们倾家荡产。用法律的震慑力,让违法犯罪分子不敢铤而走险,制售假劣农资。

第二,应强化部门协作。因农资监管涉及农业、质监、工商、公安等多个执法部门,涉及《产品质量法》《种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农资市场监管。如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的质监部门应与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工商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农资产品质量标准、农资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共享,形成协作监管机制,强化农资打假。

第三,要确保监管到位。在农资打假过程中,质监、工商等部门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细化监管措施,确保农资监管职能到位。工商部门在监管农资市场时,必须坚决取缔无照无证农资经营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农资经营索证索票和责任溯源制度,具体说,就是农资经营者必须通过正规的农资生产或经销商进货,农资经营者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正规的进货发票,销售农资时,也必须向农资购买者提供正规的销售发票。同时,应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改革,加强对农资经营者的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改革,提升监管水平。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当有必备的商品质量检测设施设备,提升监管能力。

第四,农资经营者必须建立规范、便于在两年内进行查询及责任溯源的农资进货、销货台账,以便农民在购买农资遭遇假劣商品后,及时追究相关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农民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农民在购买农资时,要查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看经营者是否属于合法经营,同时,应向经营者索要正规、填写规范的农资销售发票,发现假劣农资经营行为,及时进行投诉或举报。

(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 文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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