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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4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十六个城市将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以机制调动“全民参与”垃圾分类
本报记者 顾 阳

“很多人认为垃圾分类可做可不做,但随着垃圾分类制度的出台,垃圾分类成为必须要做的事,这让我和同行们都感到十分振奋!”自称为“垃圾分类创业者”的成都奥北环保科技公司总经理汪剑超近日告诉《经济日报》记者。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对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等进行了部署。按照《方案》,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这意味着全国将有46个城市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这些城市经济相对发达,有不少本身已经有了一定的垃圾分类基础。”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杨海英说,在此基础上,国家鼓励各省(区)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杨海英表示,公共机构和企业是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主体,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商用写字楼等企业也要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据悉,上述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46个城市必须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办法,细化垃圾分类要求,在对有害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其他类别进行分类。

“在强调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循序渐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同时,我们也考虑到了方案实施的灵活性,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分类方法,注重分类系统的配套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副巡视员冯良说。

《方案》提出,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指南,引导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强制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

在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上,《方案》强调要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并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

长期从事垃圾分类研究的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垃圾分类如同一个“木桶”,法制化是它的“底座”,但目前还不牢固;政府推动、资金保障、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虽是“长板”,但全民参与是一个明显的“短板”,后者直接影响到垃圾分类的效率和效果。

如何有效补上“全民参与”的短板?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程师徐海云表示,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另一方面要倡导消费模式的改变,不仅要提倡简约的生活方式,还要鼓励充分使用再生制品。

比如,在垃圾分类的前端,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干垃圾”深入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

在垃圾分类的末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同时,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

“垃圾分类是典型的社会治理工作之一,实施垃圾分类制度的成效高低与进度快慢,取决于法治化水平和全民参与的深度。”刘建国表示,要调动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唯此才能实现《方案》提出的“到2020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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