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7日讯 记者郭子源报道:中国银监会今日发布的《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华外资银行可以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据了解,2006年之前,在华外资银行主要以分行形式经营,不具有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2006年部分在华外资银行开始转为以本地法人形式经营,但转制初期法人银行规模较小,综合管理能力处于建设初期,尚不具备投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能力。“在上述时间内,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通过境外母行进行。”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经过近10年的发展,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我国市场的经营发展基础不断加强,已具备了一定的并表管理能力。今后,在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外资银行既可以选择以境外母行为主体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选择以在华法人银行为主体进行投资。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资企业加快了境外发展步伐,在境外上市、发债、投资并购和境内外资源整合等方面,对全面和专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外资银行在全球网络、服务品种、对当地市场的了解和经验积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可以在这一领域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