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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3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依法依规处置“僵尸企业”
本报记者 周 琳

周建委员:市场化手段之一是通过债务置换等方式,处置“僵尸企业”的债务

刘明康委员:推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设立全国性破产法庭

3月7日,在全国政协经济界别第36组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原副部长周建提出,有效处置“僵尸企业”,目前看最大难点在于,“僵尸企业”用于成立或者运营的集资、贷款,如何解决偿还问题。

对于处置的具体办法,周建委员表示,市场化手段之一是通过债务置换等方式,处置“僵尸企业”的债务。法治化手段则是要考察“僵尸企业”相关项目的来龙去脉,从立项人到项目负责人都要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处置。

“从金融机构退出角度看,处置‘僵尸企业’应更加注意法治化手段。”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原主席刘明康在谈到处置“僵尸企业”时建议,推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设立全国性破产法庭。

具体来看,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还有待完善,理应通过法治化和市场化加以规范。“除此之外,还应设立全国性破产法庭。”刘明康委员进一步解释说,数年前,我国修订发布《破产法》,在清算之外引入了和解、重整概念,给予破产企业更大的运营灵活性。但《破产法》执行起来专业性强,在具体执行时一定要由破产法庭来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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