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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2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法院参与招商很不妥
史洪举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和裁量权,具有很强的中立性,这也是司法权运行的主要规律。只有严格保护法官依法履职,不安排超越法定职责的事务,才能让法官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一些地方应当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正确认识对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定位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禁止法官参与招商引资的规定下发,不到一周的时间,便有网友爆料称某县法院、检察院派员参与当地招商引资实战培训大会。对此,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称法院检察院只是列席,没有招商引资任务,并称“涉及其他方面的调解,如出现纠纷需要法院出面调解”;该县发改局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法院会在项目过程中解决一些问题,比如在整体拆迁中解决违法问题”。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和裁量权,具有很强的中立性,这也是司法权运行的主要规律。只有严格保护法官依法履职,不安排超越法定职责的事务,才能让法官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安排法院参与地方招商引资实战培训大会,即便不安排招商引资任务,让其参与纠纷调解的做法也有违司法运行规律,理当予以纠正。

应该明确的是,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事项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事务或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则应依法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或审判辅助工作,这两者隶属于不同的权力运行范畴。假使要求法官提前介入招商引资或征地拆迁,极易导致法官功能定位错误,也会给外界带来法官不务正业的负面印象。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再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很可能会使其不堪重负,并降低审判效率,导致出现“迟来的公正”。

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和防线,涉事各方都希望从法院这里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招商引资往往涉及当地政府与外来企业的权利义务,其中一些矛盾或纠纷是难以成功调解的。如果要求法院提前参与招商引资,即便不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仅仅参与一些纠纷调解,也等于让其提前介入了社会纠纷,这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案件受理原则。而且,假使一些纠纷在先期无法调解,又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程序,就会让法院或法官很尴尬,因为对之前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很可能合理怀疑法院对案件的裁决依然会“有失公正”。

哪怕法官不参与先期的纠纷调解,只充当招商引资中“法律顾问”的角色也不妥当。因为此时其言行往往会被认为代表着政府一方,这等于是向招商引资另一方或者被拆迁者宣告,与政府达成的协议是法院把过关的,即便将来进入司法程序,也赢不了官司。要是出现纠纷并进入司法程序,就会让法院同时担任“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引起纠纷一方和公众合理怀疑,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

总之,一些地方应当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正确认识对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定位,特别是要改变把法院当作政府部门看待的错误观点,改变把法官当成普通公务员来管理的做法。只有这样,才可避免法官荒废主业,确保法官更加专心、客观、公正地裁决案件。这样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和权威,树立良好法治形象,形成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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