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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2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严惩城乡规划领域违法犯罪——
司法护航城乡规划立得住站得稳
本报记者 李万祥 亢 舒

现如今,违法建设不再是接受罚款即可了事,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判刑。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起因违法建设及相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例,在城乡规划建设领域再次引发了就如何推动城乡规划法和刑法的衔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一系列话题的讨论。

近年来,各地逐步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惩处力度。2016年下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住建部对有关因违法建设及其相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进行梳理。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的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有的非法占用耕地,破坏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的暴力抗拒执法,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还有的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纵容、助长违法建设不正之风。

无视规划

安全隐患大

“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与此同时,各类违法建设成为阻碍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顽疾,屡禁不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指出,违法建设侵害大多数群众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城市风貌,损害城乡规划和法治尊严,给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隐患。

近年来,由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而引发的悲剧屡屡发生。在备受关注的北京德内大街“挖坑代表”李宝俊一案中,更突显这一问题。

2014年5月,李宝俊将北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祖富,并要求卢祖富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卢祖富又指派无执业资格的被告人李海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期间,施工人员曾提出存在事故隐患,但李宝俊、卢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部分道路塌陷、民房和办公楼毁损。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835234元。案发后,三人被依法抓获,经法院审理分别被判刑。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违法建设未经任何审查,往往存在抢建、野蛮施工、隐蔽施工等情形,施工条件恶劣,安全隐患很大,容易发生道路坍塌、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事故,不仅侵犯了公众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到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农村地区,违反规划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造成土地沙化、土壤肥力消失等问题更加严重。据介绍,此类违法行为往往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人章峰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从2003年开始,陆续向江阴市临港街道某村村民及村委会租用集体土地共计22.79亩,用于建设厂房、宿舍、食堂及堆场等。经鉴定,造成原有耕作层种植功能丧失且难以复原,耕地已被严重破坏。案发后,该公司对部分厂房进行了拆除并复耕,对堆场部分进行了复耕。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最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章峰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暴力抗法

拒不执行要严惩

最高法发布的钟庆辉妨害公务案,是一桩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的暴力抗法案件。

2014年7月,被告人钟庆辉在其父亲老屋原址上违法建设房屋。广东惠州市城管执法部门在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无效后,于同年10月27日再次要求钟庆辉停止违法建设,并对违建模板进行拆除。钟庆辉暴力抗拒执法,持水果刀追刺现场执法人员。所幸的是,钟庆辉的暴力行为被拦住,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钟庆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得到执法人员的谅解。

广东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庆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后,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钟庆辉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像钟庆辉一样,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且受利益驱使,有的违法建设者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决定,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甚至出现撕毁查封封条、暴力抗拒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情况。

法官指出,这类行为既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又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侵害,产生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持水果刀追刺执法人员是严重的暴力抗法行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对遏制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的暴力抗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引导示范。

腐败易发

铲除“违建”保护伞

城乡规划建设领域中,由于利益勾连,权钱交织,极易引发职务犯罪,滋生腐败。例如,一些地方对违法建设行为负有监管、查处职责的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违法建设行为疏于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置若罔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08年5月至2012年6月,周安平任湖北孝昌县周巷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对被告人周某甲及开发商周某癸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2.67亩建房的行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报告制止,从而导致违法占地建房成为事实,相关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复垦。

湖北孝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安平对开发商周某癸、被告人周某甲违法建设的行为未能及时上报制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官表示,诸如周安平此类纵容违法建设的行为,既助长违法者的“气焰”,又给守法者造成误导,往往形成违法建设的“攀比”效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就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乡规划法的全面落实。

记者采访了解到,还有一些地方的违法建设行为人为逃避处罚,使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而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丧失原则,为违法建设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有的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为他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充当保护伞。

蔡建辉担任福建龙海市颜厝镇党委副书记期间,在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两违”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违法建设行为人7人11次贿送款项和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60400元。

福建龙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建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款项、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60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依法判决蔡建辉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发布这些案例并通过以案释法,明确适用刑事法律预防和打击城乡规划领域的犯罪行为,有利于发挥司法案例的教育、引导、警戒作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城乡建设秩序,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城市发展。”住建部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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