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日前,国务院医改办有关负责人回答了有关提问。
问:制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答: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药品行业改革逐步深化,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但由于历史原因,药品行业“多小散乱差”的局面尚没有根本改变,药品质量参差不齐、价格虚高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送审稿)》,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于2016年12月30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期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执行。
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提高我国药品研发创新能力、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净化流通环境、规范用药行为、保障药品生产供应、让人民群众用上质量更高、价格合理的药品,增强群众获得感,都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在促进合理用药、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对各地医药费用增长幅度进行量化管理,并落实到具体医疗机构。2017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
二是促进合理用药。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落实处方点评制度,落实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跟踪监控制度。医疗机构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和约谈。卫生计生部门将对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结果与院长评聘、绩效工资核定等挂钩。
三是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控制和监督制约作用。
四是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
问: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该如何执行“两票制”?
答:为推进“两票制”落实落地,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印发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两票制”中承担哪些任务都作了明确规定。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上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问:如何确保《意见》提出的改革措施全面落实?
答:《意见》提出了17条改革措施,涉及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涉及较多行业主管部门,把各项改革措施落细落实,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发力。为此,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都要明确分管领导、分管部门、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建立改革政策落实问责机制,把责任压实。二是明确部门分工,把要求提实。各部门都要制定落实政策措施的时间表、路线图,跑表计时,到点验收。三是制定配套细则,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四是建立改革台账,按月考核,什么时间完成改革任务什么时间销账,把考核抓实。五是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改革的意义、政策和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创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