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4日讯 记者韩秉志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试点方案要求,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试点方案提出,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主要内容:一是统一参保登记,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五是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