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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1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洋督察方案》获批实施
三种方式开展常态化海洋督察

◎ 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 推动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机制,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本报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沈慧从国家海洋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务院近日批准《海洋督察方案》,授权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以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审核督察3种方式,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管理及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海洋督察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房建孟表示,海洋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海洋督察的一体性,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海洋开发密度、强度加大,海洋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现有分散的行政监督制度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方案强调,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将海洋督察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方案明确,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机制。督察内容包括重点督察地方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海洋资源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资源环境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察方式包括对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开展例行督察;对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督察;对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督察。

房建孟表示,国家海洋局将积极贯彻落实海洋督察方案,建立国家海洋督察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海洋督察,强化海洋督察结果运用,扎实推进国家海洋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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