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5日讯 记者常理报道:《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近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于2016年12月30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部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区及特定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划分,将为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提供科学的指标和方法。
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质量监测处副处长任意介绍,标准对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进行评价,将耕地质量分为10个等级。一等地质量最高,十等地质量最低。标准将全国耕地划分为东北区、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黄淮海区、黄土高原区、长江中下游区、西南区、华南区、甘新区、青藏区等9大区域,各区域评价指标由13个基础性指标和6个区域补充性指标组成,明确了相关评价指标的涵义、获取方法等。
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说,这一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实现了全国耕地质量评价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摸清耕地质量家底,科学评价耕地质量保护成效,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