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私募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和市场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正因如此,实践中各地对于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拓展民间投融资渠道的“四板市场”监管规则差别很大。从宏观层面看,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文件未专门针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系统性规定。不过,在《证券法》中规定了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取的方式。也有规章制度对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方式、交易频率和权益持有人数量等提出了底线要求,并要求地方政府负责日常监管、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审慎批设交易场所等。
但是,仅有这些要求还远远不够,“四板市场”看起来更需要一把“万能钥匙”,既能够在横向上协调部委之间、各地政府监管规则的差异性,又能够在纵向上保持对“四板市场”监管政策、监管部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能够打通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承接的通道。目前看,“万能钥匙”并不存在,区域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没有成熟稳定的模式,短期内参考同行立规矩也并不现实。所谓的统一监管规则,更应当采取负面清单管理的方式,从划定行为底线,突出市场自律的角度出发,循序渐进地规范这一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