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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1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脉络

上世纪90年代,我国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涌现出大量交易股权、债权等权益的地方产权交易所。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出台,大量地方产权交易所被关闭,少部分经整改后,在遵循“不拆细、不连续、不标准化”规定的前提下得以存续。

2008年后,随着部分地区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一批从事股权、文化艺术品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陆续设立。

2011年,《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相继出台,再次对各类地方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2012年7月《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2012年9月份,证监会印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这是监管部门较早正式肯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及作用。

2012年8月份,“新三板”扩容,试点企业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扩展至上海、天津、武汉等地的高新技术园区。在“新三板”正式挂牌后,挂牌企业逐渐放大到全国,不再受高新园区限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由试点时的3家,扩展到30多家,几乎遍及每一个省份。

2015年6月份,《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这是证监会首次发布针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文/本报记者 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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