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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1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进一步规范
生态红线区内不得上风电场项目

本报北京1月4日讯 记者王轶辰报道: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今天联合下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指出,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设。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

针对海上风电可能带来的生态问题,办法明确,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海上风电项目开工前,应落实有关利益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完成通航安全、接入系统等相关专题的论证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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