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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2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司法“亮剑”守护绿水青山
——记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生态司法实践
本报记者 郭静原

乘着汽车盘山而上,不一会儿,一片郁郁葱葱的山林映入记者眼帘。这里是贵州省贵阳市首个生态保护司法实践林,2014年4月8日,贵阳市第一起生态保护异地修复执行案件就在这里落地生根。

2011年至2013年间,贵阳清镇市站街镇4家砂厂因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批占用林地采石打砂而受到行政处罚,4家砂石厂缴纳了相应罚款后,仍未按规定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随即,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清镇市生态文明建设局实行强制执行。

然而,开展本地修复植被的可行性与收效却不容乐观,“由于贵州多以喀斯特地貌为主,环境一旦受到破坏就极难恢复原状”。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庭长罗光黔告诉记者,法庭提出了对4家砂石矿厂所污染和破坏的植被环境进行异地修复的执行方案。4家砂石厂于2014年3月中旬全部缴纳执行恢复费用,并开展异地修复工作,共种植香樟、木莲、楠竹等苗木700余株,占地约5亩。

何谓“异地修复”?罗光黔向记者介绍,法庭根据违法行为人占用林地面积的多少,由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施工作业计划,确定修复植被的面积、种植树木的种类及数量,被执行人可自行选择由自己实施或由林业部门组织绿化队实施,费用由被执行人支付。“我们在站街林场寻找到一块近200亩的荒地,将环境损害案件中可能遇到的无法完成本地复原的情况集中起来进行异地修复,补植复绿。”

2007年11月,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立了生态保护法庭。在环保刑事案件中,法庭用非刑罚处罚手段,使补植树苗、投放鱼苗在处理环境损害案件中成为常态。“我们通过司法介入督促污染企业进行整改,尽力弥补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而不是让企业承担巨额赔偿后走入深渊。”罗光黔说。

与此同时,生态保护法庭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专家库,对环境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有效解决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难的问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庭还引入环保组织、志愿者等第三方监督人对排污企业的整改、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长期监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非常有必要,但赔偿不是目的,最终要作用在环境的治理和修复上。”罗光黔说,截至目前,清镇市生态法庭共受理各类环境保护案件1067件,已审结10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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