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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2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高发布《规定》明确
若发现执行违法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记者李万祥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前正式发布。《规定》共22条,进一步明确对执行行为全面监督、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人民法院限期回复等核心问题。《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给予指引。如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对于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当的处分财产等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形,法律有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出案外人异议。”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说。

按照《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先行通过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未按上述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介绍,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都办理一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并提出相关检察建议。这些检察建议主要针对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不规范、选择性执行或消极执行、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其中执行款物管理不规范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拖延支付、截留、挪用、侵占、贪污以及管理不规范、违规发放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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