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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工程院院士徐祥德:
霾是气象灾害
本报记者 杜 芳

近期,关于将霾写入《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霾是否应该被列入气象灾害众说纷纭。中国工程院院士徐祥德认为,霾虽是气象现象,但其造成的危害已可定义为气象灾害的一种。

什么是气象灾害?中国气象局资料显示,气象灾害是由气象因素在特定孕灾环境中作用于承灾体所形成的灾害,由气象因素、孕灾环境、承灾体三方面构成。天气现象如风雨、雪霜、雾霾等,它们是灾害的触发因素;孕灾环境主要指经纬度、地形地貌等;承灾体主要指人和人造设施,三者共同作用才构成气象灾害。风雨、雪霜、雾霾等天气现象不能等同于气象灾害本身。

徐祥德认为,《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依据《气象法》和国务院制定出台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气象灾害种类定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和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严重事件,是科学合理的。

实际上,霾作为一种气象现象、气象灾害,有国内国际历史渊源和法律政策的认可。我国气象文献类书籍都有对霾观测、预报的记载,而世界气象组织(WMO)和各国和地区气象机构都将霾列入天气现象。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也对大雾、霾等提出明确防御措施。

然而,不少人担心,将霾列入气象灾害是否会出现《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徐祥德认为两者之间既不矛盾、也不冲突。

首先,霾与重污染天气既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也有外在的实质性差别,不能简单地混为一谈。

徐祥德表示,霾的发生发展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排放污染物的影响,人为影响加剧了霾的危害与影响,并形成重污染天气,因此当前“重污染天气”是霾的特例或者人为影响加剧的结果,是在具备霾产生的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人为影响已转化为主要因素,突出强调的是污染。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各有侧重。《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规范对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污染。《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主要从气象角度规定“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此,“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发出应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中规定实施,霾的监测预报预警也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

徐祥德认为,将霾写入条例,有利于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北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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