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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2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发改委等发布《意见》
持续推动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

本报北京12月1日讯 记者亢舒报道:为进一步推动和保障中长期合同的有效执行,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明确了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强化激励保障、加强考核评价等。

中长期合同是有效规避短期市场风险、减少市场波动幅度的机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煤炭企业与电力、钢铁等下游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有利于企业生产组织,减少供需波动,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优化运力配置,减少运输资源浪费;有利于降低企业和社会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体现了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内在要求。

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扎实推动煤炭去产能的同时,积极引导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11月份以来,神华、中煤能源集团与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和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等中央发电企业,山西焦煤集团与六大钢铁企业集团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分别签订电煤和炼焦煤中长期合同。同煤、伊泰等大型煤炭企业积极响应,河南、山西、山东等省也积极推进区域内煤炭、电力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这些合同大多采取“基准价+浮动价”“基准价+级差”的灵活方式,形成既定量又定价的合理机制,为合同顺利履行奠定了良好基础。而在2017年全国煤炭交易会上,还会有一批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合同。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对完善合同条款和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合同应包括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价格可在合理确定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引入规范科学、双方认可的价格指数作参考。

《意见》要求煤炭产运需企业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服务和行业自律,妥善解决好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高合同履约率。对于签订中长期合同并诚信履约的企业,有关方面将在运力上予以优先保障,在安排先进产能释放时予以倾斜,在电力直接交易中给予政策支持;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执行的,将予以积极协调,尽量减轻双方损失。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合同履约的考核评价,还将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建立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中长期合同严格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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