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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1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范旅游产品的有关法规

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首次以文件形式定义了什么是“不合理低价游”,并明确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的标准。根据意见,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即属于“不合理低价游”。

5种“不合理低价游”

1、旅行社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8条认定欺诈、强制购物标准

国家旅游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明确了8条认定旅行社、导游是否存在欺诈、强制购物的标准。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其他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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