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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1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旅馆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报北京11月22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近日,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便民办税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原来的91个城市扩大至全国,纳税人无需往返办税大厅代开发票,实现办税“少跑腿”。

“今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整体运行平稳顺利。”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扩围将惠及全国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公告还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免征增值税。此次公告进一步简化了上述跨境应税行为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例如,提供建筑服务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不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此外,公告还进一步明晰了部分政策的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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