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牵扯到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关系到当事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国积极创新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大力运用互联网技术、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不仅为事故受害人带来便利、减轻负担,也为创新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开拓出新路径
一组数据令人触目惊心:自2004年至2011年,平均每天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少则170多人,多则270多人。即便在2012年号称“最严交规”施行后,平均每小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仍高达2.4起,每天仍有160人死于交通事故。由此带来的,是交通事故纠纷多多。
近年来,我国积极创新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大力运用互联网技术、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交通事故纠纷处理越来越简便快捷,纠纷所带来的后续问题因此明显减少,不仅为事故受害人带来便利、减轻负担,也为创新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开拓出新路径。
设公益救助基金——
创新交通事故处理机制
救助基金运行模式混乱,资金来源范围较窄,且过多依赖于从交强险中提取的部分;没有将车上乘客纳入救助范围;没有规定救助基金垫付限额……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不少问题。
“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受害人在抢救期间的费用和困难特殊家庭后续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但还是无法切实满足受害人正常的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并且这些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过程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在中国法律出版社应用分社社长戴伟看来,很有必要对各种救济形式予以完善,从而形成整套救济体系。
北京元甲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维领告诉记者,在酝酿许久之后,今年8月,由该律师事务所推出的交通事故公益救助基金付诸实践。目前,交通事故公益救助基金的系统正在研发中,按照他的构想,这个系统将在与受害者经常接触的人群中推广,包括交警、医生、护士等。“这个系统和嘀嘀打车系统有些类似。”
据介绍,交通事故公益救助基金将车上乘客纳入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适当扩大救助基金的赔偿范围,并赋予请求权人一定的权利保障和相应的诉权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交通事故大国,国以民为本,要让老百姓在遭受交通事故时能够获得公平、及时的救济。“交通事故领域的救济制度建设是一个民心工程,关键是研究如何打造受害人友好型的救济体系。”刘俊海说。
成立赔偿调解中心——
造福交通事故受害人
在黄维领设想的公益蓝图里,与交通事故公益救助基金相得益彰、互相支撑的,是另一种创新机制——成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心。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心的职责是对接交警队、法院的调解工作,帮助受害人早日拿到赔偿款,实现为受害人代言的公益目的。
黄维领指出,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理解和心态肯定迥然不同。对于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来说,一般会抱着自己有保险或者认为对方也有过错的心理,在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期间,不愿意通过协商等协调方式解决。实践中,很少有肇事者自愿在交通事故处理前给付相应的费用。“具体表现为一推了之,说自己是有保险的,有事找保险公司等,致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特别是家庭经济状况本就不太好的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治,甚至造成终身遗憾。”黄维领说。
戴伟认为,交通事故先行给付部分救治费用的法律规定在执行中也存在问题,比如,虽然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就是以人为本规范出台的救治费用,但保险公司在未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前,大多数也不愿意先行给付一定的救治费用。“这对救助伤者显然是极为不利的。”
从最初每月一期的元甲和解鉴定专场,到如今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心,这种不断更新的创新举措,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
营销自动化——
智慧服务有趣又好玩
近年来,“元甲模式”似乎成了交通事故法律服务领域创新的代名词。
交通事故法律服务领域的法律咨询难免琐碎,当事人在身心受到创伤时,思路也难免有些混乱。“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咨询律师时对于该问些什么往往不够明晰,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解答的低质量和不完全。怎样才能既节省时间,又不过多占用被咨询律师的精力,提高办案效率呢?”黄维领提出了“营销自动化”,“其实就是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将交通事故法律服务中当事人可能会问到的问题进行预设,系统中相应的回答全部基于办案律师的实战经验而给出。这样就可有效规避解答的低质量和不完全等问题”。
此外,交通事故千差万别,往往无经验可循,“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少算、漏算交通事故赔偿款等”,黄维领说,而依托大数据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营销自动化”也起到了拾遗补漏和规范、完善办案流程的作用,无疑有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