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相关报道见第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