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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1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核安全法草案规范核安全信息公开
记者李哲

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 记者李哲报道:核安全法草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核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结论,公开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等信息。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草案明确,核事业的首要方针即为“确保安全”。而核安全责任则是保障核安全的前提和基础,草案专门就全方位核安全责任作出了规范。草案第五条明确指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对其行为的核安全负主要责任;为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延寿、退役及核材料利用等行为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有关单位,应当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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