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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面对风险和挑战,重振贸易和投资两大引擎——
企业“走出去” 法律当护航
本报记者 李万祥
为提高企业抵御经营风险能力,全国各基层法院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为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图为山东济南中院法官走访辖区企业,给企业人员讲解相关法律知识。祁云奎摄

“各国法学法律界要创新合作方式,加强对经贸投资法律问题和制度的研究,在纠纷调处机制等领域探索新的合作途径,防范和化解国际经贸合作中潜在的各类法律风险。”日前,在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国际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陈冀平的发言引起现场来自亚非欧24个国家法律界和工商界代表的共鸣。

当前的世界经济虽总体趋势向好,但仍面临着多重风险和挑战。为此,各国政府都纷纷采取措施,重振贸易和投资这两大引擎。然而,由于对“一带一路”沿线和非洲地区各国经贸法律政策等缺乏了解,国际经贸合作发展阻力不小。加强对海外经贸投资法律的研究,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已成为“走出去”企业的“必修课”。

制度建设是关键

《201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10978.6亿美元,以4.4%的占比份额升至全球第八;中国2.02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3.08万家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分布在全球188个国家(地区);2015年末,中国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达4.37万亿美元。

“投资和贸易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能够拉动就业、减少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如何创造新的经济机遇,制度建设是关键。”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大法官张月姣指出,吸引外商投资、提高经济增长速度,需要稳定的、透明的、持续的外商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税收优惠制度和纠纷处理机制。

根据中国国际商会对会员企业的调研结果,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主要集中在金融贸易、基础设施、装备制造等领域。企业境外市场需要了解的信息集中在市场动态、行业状况、法律法规等方面。中国国际商会合作发展部副部长吴蒙说:“目前企业了解信息渠道单一、不完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贸易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纠纷和问题,尤其以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情况较为普遍。”

对于如何化解外商投资风险,张月姣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加强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二是加强企业之间、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

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非洲地区法学法律界的交往日益频繁。据介绍,中国法学会已先后举办两届“中非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主办了三期“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项目”研修班、两期“中非法律合作法律人才”研修班等一系列对外法学交流活动。

“中非之间、‘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经贸投资合作广泛,经济互补性可以支持各个国家间展开合作。比如对于非洲决策者还有企业界,我觉得各国都应该支持非洲当地的基础设施发展,同时最好和当地发展形成一个项目进行推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说。

多一道法律屏障

2015年9月,有多年业务往来的美国某客商到访中国某专业生产水壶的企业。此次来访,该客商不仅带来市场畅销的几款水壶,还对水壶生产企业样品间的几款类似产品产生浓厚兴趣,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在经过打样、确认等环节后,水壶生产企业按以往的贸易习惯,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先后分三次以空运方式向该客商出口不同款式水壶,货值达90000美元,目的地为美国夏威夷。但是,出乎其意料的是,货物抵达夏威夷后,客商只支付了约19000美元货款,之后就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余下近71000美元的货款。在企业不断催促下,客商还以假“汇款凭证”继续蒙骗出口商,诱使出口商继续与其合作或发货。

其实,这家企业的遭遇并不鲜见。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买卖双方不签订书面贸易合同,对卖方而言,这意味着少了一道屏障,无疑使卖方损失的发生有了适宜的土壤和催化剂,风险“种子发芽”成为可能。

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的2016年《全球投资风险分析报告》显示:政府违约和非传统安全风险已成为当前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风险。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巍说,当前,中国在海外投资中还面临一种新型的违约风险,即在东道国有关政治体制及法制不够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下,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的投资合同因涉嫌恶债或涉及贿赂而被认为应归于无效。

高回报与高风险相伴而生,这就要求服务于“走出去”企业的律师“未雨绸缪”。据了解,针对违约情况,律师往往采取的手段是在协议里加入稳定条款。“稳定条款”是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做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

“稳定条款的效力并非在于保证合同不受投资目的地国单方面更改或废除,而是增加了投资者作为合同一方与政府谈判的筹码。特别是跟目的地国政府所控制的公司签订协议的时候,要求对方不能随便变更法律。如果变更法律产生不利影响,则要求对方必须在经济上予以一定的补偿,并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张巍说。

此外,面对复杂多变的世界政治经济环境,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成为完善全球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发展的必要手段,备受青睐。

截至2016年8月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累计承保金额达2.7万亿美元,支付赔款89.1亿美元,与236家银行合作,累计支持企业融资逾2.5万亿元人民币。目前,该公司总体业务规模及主要险种规模均位居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伯尔尼协会)全体成员之首。

“全程跟踪”化风险

走向非洲是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一步。

“劳动争议是中非经贸往来中数量较多的一类纠纷。这些劳动争议若得不到有效、及时解决,将直接导致罢工或更严重的暴力冲突,给企业的运营带来负面影响。”张巍指出,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还体现在非洲国家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的脱离和错位。现在非洲各个国家普遍秉承着积极、良好的立法宗旨,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法律法规,但立法与执法之间存在着较大落差。

据统计,今年1至9月,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60个国家和地区的653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对外直接投资8827.8亿元(折合1342.2亿美元),同比增长53.7%;中国企业共实施海外并购项目521个,实际交易金额674.4亿美元,涉及美国等67个国家和地区的制造、信息传输等18个行业大类,已经超过2015年全年的并购金额。

“从当前局势来看,中国从‘商品输出’转变为‘资本输出’,法律风险也就从‘交付后转移’变成了‘签约后产生’甚至无法转移,企业就必须‘全程跟踪’,以规避法律风险并促成合作完成。”张巍认为,从海外投资并购流程看,每一步都要注意有无法律风险。例如,在并购目标确定之后需要签订保密条款,做尽职调查时需要了解公司资产、公司债务,公司是否有当地政府颁发的相应资质,以及公司是否存在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一些情况。

化解“走出去”企业法律风险,逃不出全球治理的大环境。作为全球首份关于投资政策制定的多边纲领性文件,今年新出炉的《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明确,投资政策应为投资者和投资提供确定性和强大保护,鼓励成员在制定国内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保证透明度和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再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了完整的组织机构,明确了组织谈判、政策审议和争端解决的职能,确定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等原则;新近公布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则在贸易和投资规则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并且将其领域扩大到了竞争政策、环境保护和劳工权利等领域。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杨国华认为,当今世界的“全球治理”,最主要是在国家之间建立一套规则体系,使国与国交往“有章可循”,从而实现世界和平与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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