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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院发文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增强财产财富安全感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通知》共8条,从产权保护、严格执法到合同、融资、劳动等纠纷,对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理念和原则进行了全面规范。

“有恒产者有恒心。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产权得到有效保障,才能增加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和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类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主体依法享有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对此,《通知》要求,坚持保护产权、契约自由、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诚实守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六大原则,依法化解民间投资中的各类矛盾。同时,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也是《通知》的重要内容。

实现产权保护法治化,离不开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有力支撑。关于产权保护,我国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从制度层面对各类产权进行了确认和保护。《通知》对涉及民间投资的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进行全面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和执行相关案件,为各类投资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提供全面保护。

例如,《通知》要求,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行为,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准确界定产权关系,明确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合法权利。

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仍是制约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最高法院在2015年8月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给予了有条件的认可,不仅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而且有利于维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

此次发布的《通知》则再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指出,对于涉及民间投资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要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不支持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融资纠纷案件和劳动纠纷案件,帮助民营企业降低用工成本。”该负责人指出,同时,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当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时,民间投资主体的权利需要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申请执行案件,帮助民间投资主体回收债权。民营企业被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要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据了解,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2014年12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6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十大民事商事典型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平等保护。此次发布的《通知》,侧重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审判规范,进一步提升各级人民法院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文/于中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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