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12万元以上的个人将加征个人所得税”的消息刷爆微信朋友圈,直到财税部门出面辟谣才得以平息。
这条信息,源于网络上对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的解读。如果对国务院文件和我国税收政策有所了解,很容易判断出这是一条没有依据的虚假信息。但就是这样的信息竟然受到热议,一方面是因为“12万元”的标准很惹眼,另一方面,也说明个税改革受到公众关注与期待的程度高。
个税承担着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与个人和家庭直接相关,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是影响面大、关注度高的重要税种。近年来,我国推进个税制度改革的一系列举措备受关注,调整“起征点”、住房按揭贷款利息实行税前扣除等不时被提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等新情况的出现,对个税如何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如何加强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等提出了新要求。
其实,从“九五”开始,我国就多次提出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但是,至今尚未实质推进,重要原因在于这项改革与民生息息相关且技术难度不小。
具体来说,综合税制是纳税人就其全年所得,同时考虑个人支出和家庭负担,在减除了法定可扣除费用后,按税率征税;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性质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费用,以不同税率征税。前者能有效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但手续繁琐、征收难度大;后者征管简便,却不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综合税制是改革方向,但在现有条件下,将哪些收入项目综合以及如何征管,都面临较大困难。
进一步加强个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是个税改革的重要取向。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如何体现这个取向,包括如何确定“起征点”、税率档次、扣除标准等,都事关重大。在新形势下,要想既有效调节高收入,又保障并改善民生,防止普通收入群体“被高收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个税制度的设计必须慎之又慎。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立法工作正在着力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个税改革的立法也必须遵循这个要求,尊重并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还要在立法中加强与公众的沟通,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增强法律的社会基础,更好实现个税制度的功能。
近年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直在持续推进。目前面临的包括个税改革在内的各项任务,大多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改革必须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的智慧和更有力的措施,早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个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