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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双流机场X射线人体安检仪缘何被叫停
本报记者 曹红艳

日前,就成都双流机场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一事,环保部向四川省环保厅发函,要求四川环保厅对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公众安全。

据介绍,针对人体的安检方式有X射线透射成像、X射线背散射成像、毫米波成像以及太赫兹成像等技术。根据我国《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第26号),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属“其他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范畴,为Ⅲ类射线装置。根据《微剂量透射式X射线人体安全检查设备通用技术要求》(GA926-2011)的相关要求,人体安检设备的单次检查剂量应小于或等于4μGy。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在回应这一事件时表示,针对成都双流机场应用的神枪人体安全检测仪(神枪5010),根据有关辐射环境监测部门对某种型号的人体安检仪的初步监测结果表明:以受检人员单次检查时间(4秒)计算,其受照剂量小于0.77μSv。如果一年内受检12次,公众的有效剂量达到10μSv(10μSv量级为公众年有效剂量豁免管理参考值,公共场所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设备可能引起的公众的附加年有效剂量为2μSv),初步判断该类型设备单次检查对个人的辐射影响很小。

但该负责人同时指出,根据国际辐射防护实践的调研,美国、英国的机场于数年前,由于担心泄露乘客隐私和辐射风险,取消了在机场使用X射线透射成像等技术类产品。我国人口众多,出行量极大。如果在全国的机场、车站和码头推广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对公众进行无差别的安检扫描,不具备正当性。因此,环保部认为不得采用电离辐射设备进行大规模人体相关普查性质的检测。

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在保障公众安全的情况下,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应规范使用。

首先,包括确需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单位,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前,须对其实践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并作出说明,提供该设备的正当性文件,明确其正当性。

其次,限定使用范围和对象。严格控制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使用区域和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对公众进行大规模人体相关普查性质的检测。应采取自愿的方式,并按照要求向接受检查的人告知替代检查技术的可能性,尊重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允许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进行检测。

再次,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单位,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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