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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0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乐见立法规范居家养老
张西流

安徽省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审议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在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服务方式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草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服务、长期护理保障等作出地方性规定。

家庭是法定养老主体和老年人养老的基本保障,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经济社会的转型和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我国面临着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合肥率先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立法规范,其样本意义不容小觑。

立法规范和保障居家养老服务,顺应了社会和公众的期待。所谓居家养老服务,就是以社区为平台,整合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服务。这种服务模式既解决了在养老院养老亲情淡薄的问题,又解决了传统家庭养老服务不足的难题,是一种介于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的新型养老模式。

立法规范居家养老,有助于倒逼各地有关部门提升养老等公共服务水平。一方面,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完善社区养老设施配套建设,强化社区公共医疗服务,落实老年人相关补贴制度,着重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问题;另一方面,可通过开展亲情牵手活动,鼓励大学生、部队官兵等青年群体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和亲情抚慰,有效地整合社会爱心资源,逐步打造以“快乐养老”为目标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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