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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0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发布

本报北京10月14日讯 记者周琳报道: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为配合《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24号),明确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已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晓军表示,《指引》整合了原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港股通”相关监管文件,总体上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沪港通”相关监管要求相一致,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深港通”在内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此外,针对“深港通”推出后“港股通”出现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相关工作,更好地保护“港股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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