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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0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正本清源才能更好发展
陈果静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乱象频出,集聚了风险隐患,一些人的行为严重干扰了金融市场秩序,亟需加以治理。尤其是在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由于缺乏引导和规范,部分从业机构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挤压了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更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非常及时,很必要。然而,也有一些观点担忧,加强监督和管理会打压行业发展,遏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能力,这种担忧既不符合事实,也无益促进创新。

整治是正本清源之举,是为了行业更好地发展。须知,创新不是漠视已有法律制度的理由,更不是突破法律制度的免责牌。互联网金融创新绝不是钻监管的空子进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诈投资者。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数据优势,最大程度地优化现有金融服务流程,降低成本,提升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为了避免行业“李逵”“李鬼”不分,阻止“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愈演愈烈,需要监管之手及时介入。从此次多部委联动开展专项整治的重点来看,正是要清理那些打着创新幌子的“伪创新”,纠正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创新跑偏的局面。这并非打压行业、遏制创新,而是为真正的创新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的重点领域对症下药,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对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而言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但也并不能寄望一次专项整治“毕其功于一役”,解决所有问题。专项整治结束后,还需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所取得的成果,以防互联网金融乱象死灰复燃。

新的金融业态要求监管与时俱进。方案中已经体现多元化的监管尝试,包括监管层次的多元化、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方法的多元化等。但还需要在解决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不适应的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跨部门协调,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等方面作进一步研究,实现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全覆盖。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框架建设、行业自律体系建设等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使之更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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