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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0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审判为中心 确保司法公正
——专家学者解读《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本报记者 李 哲

近日,《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这或许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评价说。

“这项改革实质是要改变在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以笔录卷宗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转而实现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这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律师业务处负责人说。

唯有证据说了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一切要靠证据说了算。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法律检验,都要经过法庭质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意见》明确指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这就突出了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的中心地位,使得侦查、起诉阶段必须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

侦查、审查起诉的事实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正是当前制约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只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有效解决法院在审判中经常面临的“定放两难”困境,并从根本上消除司法公正的制度隐患。

“根据《意见》,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从3个方面展开。”最高法院刑三庭法官刘静坤说,首先要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把好证据审查判断关。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证据只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要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对于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仍然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就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再次,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意见》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严格依法裁判,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卞建林认为,只有强调证据,才能真正实现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对保障司法人权、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审判阶段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起诉阶段,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权指数再升级

“《意见》实现了人权指数的升级。”李奋飞认为,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意见》给予了全方位覆盖。一方面,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得到了系统性列举;另一方面,通过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等举措,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亦受到关照。除了上述直接性的保障机制,疑罪从无的申明、繁简分流的设想,则分别从公正和效率的角度,间接维护了诉讼参与主体的基本人权。

事实上,着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正是《意见》核心要义之一。刘静坤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重要的宪法原则,加强刑事诉讼的人权司法保障,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条件,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从近年来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看,往往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说。为强化刑讯逼供的源头预防,《意见》规定了诸多制度机制:一是针对实践中对证明标准把握不同一的问题,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二是为确保讯问合法进行,要求完善讯问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理想的问题,提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是立足于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早发现、早排除,《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当堂对质”才有公正结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认为,实践中冤案的形成,无一不是审判的制约作用“失灵”所致,以审判为中心,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触及我国刑事诉讼中这一由来已久的症结。

“因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审活动具备程序正义的最完整形态,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是建立于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法律意见的充分讨论和辩驳之上的。在庭审中,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辩护权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公开审判、直接言词、集中审理等基本原则得到最充分的贯彻和体现,各种证据、主张、观点、意见都得到来自正反两个方面的充分讨论和反驳,在此基础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最科学和公正的。因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来自于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认识活动的科学性。”魏晓娜说。

进一步说,推进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确保通过庭审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重在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关键在于实现控辩有效对抗和当庭质证。”卞建林说。对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指引,包括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严格依法裁判等。

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刘静坤认为,首先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效解决证人出庭率等问题。其次要规范法庭审理程序,落实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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