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产经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0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配售电放开有了“操作手册”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记者王轶辰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 记者王轶辰报道: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为推进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根据《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明确,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售电公司也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

据了解,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高效的并网服务。

此外,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